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匈牙利农业部关于匈牙利原羊毛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的匈牙利原羊毛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匈牙利农业部关于匈牙利原羊毛输华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原羊毛指产自匈牙利境内未经加工的含脂羊毛。
三、生产企业要求
原羊毛的生产、加工和存储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经匈牙利农业部(以下称匈方)批准,持续符合双边议定书和匈方有关兽医卫生要求,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注册登记。生产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环境卫生整洁,原料存放、生产加工和成品存放等场所布局合理,场地平整、硬化,墙面不积水,易于清洗消毒;
(二)具有满足生产、加工和储备必备的设施设备,有防虫媒、防鼠有效措施;
(三)建立了原料进厂、加工、存放和出厂等记录在内的完善追溯制度;
(四)具有规范的生产加工操作流程要求或操作指南,生产、加工和储存过程符合兽医卫生要求,没有与其他动物产品混合加工和储存。
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匈方应向中方提出延期注册申请,中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产品来源卫生要求。
1.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的有关规定,匈方确认没有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如果匈牙利发生上述疾病,匈方应立即停止向中国出口原羊毛。
2.动物剪毛前6个月内,动物来源地区(以农场为中心,至少50公里半径范围内)没有发生动物炭疽、马耳他布鲁氏杆菌病、裂谷热和羊痒病,也未报告人感染炭疽和布鲁氏杆菌病。
3.原羊毛来源动物应为在匈牙利出生、养殖,并处于匈方有关动物疫病监控下的健康动物。
4.原羊毛来源动物没有因发生炭疽、马耳他布鲁氏杆菌病等可以通过原羊毛传播危害人类健康和动物健康的疫病而受到移动限制。
(二)生产加工要求。
1.原羊毛打包前,由符合匈方有关规定的专业人员按照规范流程进行挑拣和分级,避免原羊毛夹带动物组织、血液、粪便、土壤等杂物和有害杂草、杂草种子。
2.原羊毛打包场所清洁,无异性纤维污染。
五、包装和标签要求
(一)包装是新的或者经过消毒处理,外观良好,包布、包索等性能良好。
(二)包装上有清晰的英文标记,内容至少应包括:原产国、产品名称、生产批号、企业注册登记号、包号、运输标记。
六、存储和运输要求
(一)原羊毛的包装容器和集装箱应干净、整洁,符合有关兽医卫生要求。
(二)集装箱使用前在匈方监督下经有效消毒剂进行消毒。
(三)匈方对装载原羊毛的集装箱加施防篡改的封识。
(四)原羊毛在加工、储存和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止污染措施。
(五)原羊毛如途径第三国家和地区中转运输,中转期间集装箱不能开启,封识应保持完好。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原羊毛应由匈方根据匈牙利法律法规和有关议定书实施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卫生证书,证明符合有关议定书的要求。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原羊毛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匈牙利输华原羊毛实施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1.无有效的兽医卫生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非注册登记生产企业的产品,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夹带或者污染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禁止进境物,无法进行有效检疫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标签不符合要求且无法更正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被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消毒处理。
6.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中方将向匈方通报,并视情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暂停相关注册登记企业向中国出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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