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对于普通会员免收会费
发布时间:201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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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进出口商会会费管理规定》于2014年3月起正式实施以来,得到了会员单位的理解和支持,广大会员单位遵守管理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天津市进出口商会会费管理规定》于2014年3月起正式实施以来,得到了会员单位的理解和支持,广大会员单位遵守管理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一直沿用至今。《规定》对规范商会会费收缴和管理、保障商会工作正常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目前经济形势、市场环境以及会员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商会从会员企业实际出发,为企业减负分忧,商会在全面分析了行业发展情况、履职需要以及会员数量和结构的变化,参考借鉴了本市和外省商协会的会费标准的基础上,在保障商会履行职责,完善自身制度建设的前提下,为进一步减轻会员单位缴费压力。对会费收缴标准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对《天津市进出口商会会费管理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
会费标准修订遵循的原则,一是坚持减负原则。主动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合理修订会费标准,减轻会员会费负担;二是坚持公平和匹配原则,不同层级会员在商会的地位和享受的服务标准与其缴纳的会费相匹配。
商会还将保持根据不同的会员级别,为各层级会员单位设定并提供不同档次和内容的专项服务的特色,满足各层级会员单位的需要。
会费标准调整后,收取会费的对象未变,仍是只对理事单位以上的会员单位收费,不对普通会员收费。商会将继续坚持服务会员、服务行业的立会宗旨,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开阔视野、务实创新,不断挖掘商会价值潜力,做到会员会费减少,会员服务,商会工作决不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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