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进出口商会

TianJin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and Export

天津市进出口商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3-12-05 来源:本站
天津市进出口商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天津市进出口商会。英文名称:Tianjin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a
  
                                          天津市进出口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天津市进出口商会。
        英文名称:Tianjin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and Export。
        英文缩写:TJCCIE。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本市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相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经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天津市社会发展规划,秉承“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自尊自律、协调发展”的理念,努力成为连结政府和企业、国内和国际行业组织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以服务企业为本,建立并完善行业规则,维护会员利益,反映会员诉求,解决会员困难,促进会员发展;帮助会员多渠道、宽领域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成为促进我市进出口行业快速、持续发展的综合性服务平台。成为天津外向型经济发展,两个平台对接,两种资源共享的促进平台。
        第四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天津市商务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
        联系电话:022-23315363;传真:022-2331537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贯彻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建章立制,完善管理与服务体系;
        (二) 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进出口企业行为,倡导行业自律,督促会员依法经营,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进出口贸易秩序;
        (三) 积极反应会员呼声,推动进出口便利化工作,为会员排忧解难,成为政府与企业之间联系联络的中坚纽带,为进出口企业顺利开展工作提供配套服务;
        (四) 研究国内外市场情况,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开展政策研究和统计分析,成为政府制定对外贸易政策的参谋和助手;
        (五) 收集、发布国际贸易信息,编辑商会刊物,建立并完善商会网站;
        (六) 根据市场和会员需求,开展政策宣讲、专业培训、论坛、研讨会、交流洽谈等活动,提高会员业务水平,扩展会员视野;
        (七) 帮助会员拓展对外联系渠道,组织策划国际贸易交流、考察、展销、洽谈、推介等活动,组织会员参加境内外展览展示活动;
        (八) 与境内外相关行业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帮助会员在更宽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合作;
        (九) 促进天津市出口品牌建设,指导会员开展认证工作,为会员提供法律法规、业务、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十) 开展公平贸易工作,承办行业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及组织应诉和起诉的基础性工作;
        (十一) 推广电子商务,降低会员经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十二) 承接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其他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服从商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缴纳会费,自觉履行会员的责任和义务;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天津市进出口商会企业(团体)入会申请表》,企事业单位和团体会员须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单位基本情况介绍等资料;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会长批准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拥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拥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自愿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以上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
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1-6人、秘书长1人。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1人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党支部组织,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
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
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
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3年9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免责声明:文章为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022-83457972、83457973)删除。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此操作风险自担。